行動載具申請表
基隆市信義區深美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中華民國 109 年9 月 2日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6 日台環字第1000153196B 號函訂定「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 範原則」、108 年 6 月 18 日中市教課字第1080054826 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校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須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於學期初申請核備,申請表件如附件一。
(二) 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三)使用行動載具學習時,應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注意以下事項:
1.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隱私或騷擾他人。
2.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
3.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4.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於學習無關之活動如電玩、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違反上述規定者,第一次違反規定,由學務處或導師暫時保管行動載具;第二次違反通知家長協主輔導;第三次違反,請暫時避免攜帶手機到校以免影響學習。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又規勸不聽,造成同學、教師級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 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七、學校教職員及校外人士進入校園使用行動載具,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方法的合宜性,並考量使用場域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基隆市深美國小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申請書(第一聯導師留存)
茲同意 年 班___________(姓名)因下列原因須攜帶行動載具到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填寫原因)
我已知悉學校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並同意學童攜帶到校。
家長簽章: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二聯生教組留存)---------------
我是深美國小( )年( )班 我願意確實遵守上述使用行動載具規範,如果有違反規定,願意接受相關處置。
學生簽名: 導師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