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頒布「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依據教育部頒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應實施常態編班。
國小新生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三、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