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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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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基隆市深美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中華民國10191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221日修訂並於校務會議通過

  第 1 基隆市深美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預防、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與教育部頒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  本辦法所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第  本規定所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本規定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第  校園安全規劃

 一、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規劃與使用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第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教學或輔導等相關的師生互動時,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若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教師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三、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權,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政策宣導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委員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之相關人員,每年派員參與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第  申請調查或檢舉資訊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將其內容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第  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收件單位為學務處,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二、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三、處理霸凌事件時,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四、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第  迴避原則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二、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第 10  跨校事件

 一、?為人於?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並由該身分之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

 二、無法判斷?為人於?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為人就?者學校,以受?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與調查。

 第 11  通報與調查

 一、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通報學務處,並由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3)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4)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三、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他人所犯校園性平事件之證據。

第 12  受教權與工作權保障

一、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得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
、避免報復情事。
(4)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當事人非本校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三、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第 13  協助

 一、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必要時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二、本校依個案情況可協助提供下列適當資源:

 (1)心理諮商輔導。
(2)
法律諮詢管道。
(3)
課業協助。
(4)
經濟協助。
(5)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三、當事人非本校人員時,應通知所屬學校提供適當協助。
四、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14 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

 一、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加害人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2)、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二、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15 處理結果通知

 一、性平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性平會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性平會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16 調查結果處置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處理。

 二、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處理權限時,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處理。

 三、性平會若證實申訴不實或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處理。學生交由學生事務處,職工分別交由人事室或總務處,教師交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17 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性平會於接獲前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

 18本校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身份而中止。

 19 本校性平會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決定並附決定之理由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請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20 申請人或?為人對申?結果?服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平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21 性平會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並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一項報告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22 本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主管機關。

 23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24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