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告 - 人事法令
| 公告主旨 |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
|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人事主任 |
| 公告類別 | 人事法令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60 |
| 公告內容 | 基隆市政府 書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發文字號:基府人考壹字第1140142615號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二、另為避免同仁因不諳法令,違規前往陸港澳而遭懲處,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
| 相關附件 |
|
